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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请您务必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提示您特别关注本协议中关于业务规则、服务内容、客户权利及义务、我行免责及其他加粗显示的相关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前,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部分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我行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签字或盖章。 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工作人员或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6008)咨询。 |
甲方(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乙方(开通对公数字人民币钱包申请人)提供运营机构(□工商银行 R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对公数字人民币钱包(以下简称钱包)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签约声明〕
一、乙方承诺,在甲方提供的渠道注册钱包及接受本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乙方使用本服务,即表示乙方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如乙方不同意本协议条款内容,应立即停止注册或使用钱包。
二、乙方同意,甲方对本协议条款、条件和说明保留变更的权利,甲方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甲方相关渠道等适当方式公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公告,都将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不接受变更的内容,可与甲方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使用钱包,如乙方继续使用钱包将被视为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三、乙方知悉,甲方将根据乙方具体选择的服务内容,通过甲方渠道提供相应的钱包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不时更新和优化钱包服务内容,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继续通过甲方渠道使用钱包。
〔协议正文〕
一、定义解释
(一)甲方提供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柜面、网上银行等。
(二)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三)数字人民币钱包,是数字人民币的载体,是依托数字人民币流通体系的支付工具,简称数字钱包或钱包。
(四)运营机构对公数字人民币钱包,是对公客户申请开立并用于数字人民币兑换、划转、自动归集、子钱包管理、收付及相关业务的钱包,该钱包通过甲方渠道申请注册,开立在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下可开立子钱包,数字人民币对公子钱包隶属于唯一对公钱包。
(五)钱包开立方式:钱包开立方式包括现场方式与远程方式。现场方式是指乙方通过面对面或监管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甲方审核资料、核实乙方身份与意愿,完成协议签订与业务办理的方式。远程方式是指乙方通过甲方线上渠道提交相关资料,甲方远程审核资料、核实乙方身份与意愿,完成协议签订与业务办理的方式。
(六)银行账户绑定:乙方开立钱包,申请将其钱包与其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建立关联关系,以支持钱包与账户之间的兑出、兑回业务。兑出是乙方将其已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兑出至钱包;兑回是乙方将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兑回至绑定的银行账户。
(七)数字钱包充钱包(兑出):是指乙方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充值入数字钱包。
(八)数字钱包存银行(兑回):是指乙方从数字钱包内将一定金额款项提取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九)自动归集:是指甲方根据乙方设定的规则将乙方对公钱包的一定金额款项自动兑回到乙方绑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十)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数字钱包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二、钱包开立及银行账户绑定
(一)乙方自愿通过甲方申请开立钱包,同意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钱包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协议约定。
(二)乙方通过甲方申请开立钱包,该钱包将作为甲方为乙方提供数字人民币服务的对公综合钱包。乙方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钱包开立方式、设置钱包功能及办理相关业务等。
(三)乙方通过甲方申请开立钱包,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交或授权甲方获取乙方相应证明文件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绑定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钱包开立意愿视频等),接受甲方审核,同意甲方通过工商、公安等第三方机构核验乙方相关信息,并授权甲方向运营机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相关信息。乙方承诺所提供的钱包注册资料及信息合法、有效、真实、完整,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协议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待乙方变更注册资料后再恢复使用。乙方注册材料如有变化,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进行更新,并按甲方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对乙方钱包开立申请进行调查以及审核,审核通过的,甲方提交运营机构审核,运营机构审核通过的,为乙方完成钱包开立。对于乙方存在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行为的,甲方及其合作的运营机构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为乙方开立钱包或暂停钱包收付及相关业务等措施。
(五)乙方开立钱包,申请将其钱包与其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建立关联关系,以支持钱包与账户之间的兑出、兑回业务。乙方申请通过甲方开立钱包,为保证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向钱包兑出数字人民币,乙方授权甲方对绑定账户资金发起扣划指令,乙方知悉资金扣划结果以银行侧返回结果为准。
(六)乙方知悉,甲方、运营机构将按照监管要求和风险控制需要对收付款和兑出兑回等进行限额控制。
三、钱包身份验证方式
(一)在甲方开立、使用、变更及注销钱包的过程中,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进行身份验证方式为预留印鉴、数字证书或经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乙方授权甲方将身份验证结果发送至其合作的运营机构复审。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建立预留印鉴,并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在甲方建立预留印鉴卡片,并留存预留印鉴卡片样式。乙方预留印鉴中涉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钱包名称保持一致。
2.乙方需要预留组合印鉴的,应在甲方渠道约定不同的印鉴组合所对应的钱包支付权限。甲方可以拒绝印鉴组合超过权限的支付申请,乙方承诺由此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均由其自行负责。
3.乙方在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预留印鉴时,应以正式公函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4.乙方在变更预留印鉴时,新印鉴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变更次日。
(三)数字证书及经甲方合作的运营机构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设置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领取的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及生物特征识别等。乙方与甲方约定使用数字证书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的,乙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1.凡使用正确密码、短信验证码或数字证书等验证方式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因乙方保管不善、将钱包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泄露资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出借或遗失所产生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数字证书或其他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时,乙方同意以甲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变更申请。
3.甲方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确认乙方业务办理意愿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可采用的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码、生物特征识别等。
四、钱包使用
(一)如果乙方设置了电子渠道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或硬件证书等的,凡使用正确密码、短信验证码或电子渠道登录密码、硬件证书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钱包电子渠道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或硬件证书等,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乙方将钱包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手机出借、遗失所产生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知悉并授权甲方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其合作的运营机构有权对其钱包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撤销等,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1.甲方或其合作的运营机构有合理理由认定该钱包非乙方开立;
2.乙方否认钱包由其开立;
3.绑定手机号码不存在、无效、不真实、虚拟手机号码等;
4.绑定账户非乙方开立的账户;
5.其他甲方或其合作的运营机构认为可能对钱包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三)乙方承诺不利用通过甲方渠道开立的钱包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乙方通过钱包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合作的运营机构对钱包注册开立、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乙方钱包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钱包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进而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钱包开立申请。
(五)乙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钱包。甲方或其合作的运营机构发现钱包为假名或冒名开立的,将立即停止钱包服务。
(六)因乙方通过甲方渠道违规使用钱包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乙方通过甲方渠道开立钱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加密通道从合作的运营机构获取乙方在甲方渠道使用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有关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余额、明细、钱包状态和交易结果等。
(八)甲方应依法为乙方通过甲方渠道开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的资金和有关资料进行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九)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合作的运营机构依据监管要求及功能完善需要对钱包版本进行升级优化,具体功能以钱包实际展现为准。
(十)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及其合作的运营机构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甲方或其合作的运营机构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合作运营机构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终止或者延迟。
(十一)数字钱包开立后,乙方可使用数字钱包进行兑出、兑回、收款以及付款。
(十二)乙方可以至甲方各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数字人民币服务。
1.在甲方网点柜面办理的,乙方应当提交申请书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甲方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
2.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乙方可以凭密码、数字证书等自助办理数字人民币业务。
(十三)乙方可以至甲方各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对公钱包自动归集规则的设置和撤销。
1.同一对公钱包仅能和一个钱包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设置自动归集。
2.乙方可选择开通“定时归集”或“实时归集”两种服务方式中的一种,并可设置乙方对公钱包的留存金额。当乙方对公钱包可用余额大于协议约定的留存金额,则每日定时或实时把超出保留金额部分的可用资金兑回到乙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款中;否则不会触发兑回。
3.自动归集的实际兑回时间与乙方设置的时间可能存在偏差,具体以乙方对公钱包所在运营机构的系统执行时间为准。
4.因乙方绑定结算账户的原因造成自动归集业务失败的情形,例如账户被冻结、久悬、注销等,甲方对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四)乙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
(十五)乙方在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因乙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如果涉及甲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提示。
(十六)因乙方通过甲方渠道违规使用钱包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钱包变更和撤销
(一)乙方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承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进行更新,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所需证明资料。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甲方核实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若因乙方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导致影响钱包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
(二)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向合作运营机构申请办理对公钱包变更业务。乙方办理变更业务时,甲方有权按照新开立钱包的标准对乙方重新验证信息、核实乙方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三)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向合作运营机构申请办理对公钱包撤销业务,乙方应当确保该钱包余额为零且无其他在途资金后再予以撤销,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单独注销对公子钱包的,其对公钱包仍可继续使用;乙方申请注销对公钱包的,须先注销该钱包下的所有对公子钱包。
(四)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为准。
(五)乙方在机构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向合作运营机构提出注销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申请。
六、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1.“保密信息”系指甲方拥有、占有或控制、对其具有商业价值或者效用的,并向乙方披露的、与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有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不论该等信息或资料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如书面或口头、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以数字方式存储、电子邮件、电磁记录、录音录像、笔记、图纸、保护或记录的信息及纸张或任何其他载体上记录的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因参与数字人民币项目设计、投放、使用等研发试验工作所接触或获得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不论此种信息以口头、书面、电子或者通过其他介质形式存在,亦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当时或之后知悉的所有信息;
1.2与甲方的业务、事务有关的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模板、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工作计划、实施进度、工作成果及涉及技术秘密的通知函电等等;
1.3甲方未公开的产品计划、设计、成本、价格、财务、营销计划、商业机会、预测、专有技术、第三方保密信息;
1.4甲方的客户、顾客或供应商提供的或与该客户、顾客或供应商有关的信息资料、业务规划、需求信息、营销计划、营销策略、采购资料、合同信息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1.5甲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2.1乙方能证明,非由乙方之违约而已公开并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2.2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任何政府组织的要求披露或公开的信息。
(二)保密信息的使用
1.乙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并应像对待自己类似重要保密信息一样给予同等对待,以防止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乙方应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除非事先获得甲方之明确书面同意,不得为协议目的之外的事项使用保密信息。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披露或传播保密信息,除非向其因执行协议目的而有了解保密信息之合理需要并且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承担不低于本协议所规定保密义务要求的主管、董事或员工(“代表”)。上述代表违反保密义务应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4.乙方在对保密信息的获取、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符合披露方提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保护要求,涉及保密信息的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对历史信息应及时进行清理,并对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访问控制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被泄露。
5.如果法律法规或任何有权机关依其职权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够寻求合适的保护令或/和使乙方免于履行该些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协助甲方保护这些应披露的信息。
6.乙方同意在知晓任何对甲方保密信息的披露、侵害或可能侵害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害发生或扩大。
(三)保密信息相关权利
1.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专有权、所有权、许可或权益。保密信息应始终为甲方所有。
2.乙方理解,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未负有任何披露某些信息的义务,甲方也未对保密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乙方同意,对于乙方因使用保密信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的签署、保密信息的披露以及本协议目的有关的任何讨论、谈判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交流均不得构成并不得被认为双方已经就协议目的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得认定任何一方已作出签署与协议目的有关的协议的任何承诺。
4.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的任何观点、建议或提议(“反馈”),甲方可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使用费或其他对价而自由使用该等反馈,并可将该等反馈纳入甲方的产品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反馈。
(四)文件退还
若协议目的相关的磋商或合作终止或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或在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如果乙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为不可行,则乙方应将其销毁,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将其彻底删除或抹掉,且乙方应向甲方书面确认已完成销毁工作。资料的退还或销毁行为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及特殊保密期限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仍应继续遵照履行。
(五)赔偿
1.对于由于乙方或其代表以本协议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披露保密信息等行为而引起的或者导致的任何损害、损失、费用或者责任(包括律师费以及为获得有关补偿产生的其他费用),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并使甲方免受损害。
2.乙方理解并同意,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而造成保密信息的泄露或泄露的危险,可能会给甲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甲方有权要求禁令、实际履行或适用法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但这些救济不应损害或以任何方式影响甲方依据适用法寻求其他赔偿。此外,甲方在此种情况下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和合作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信息保护
(一)甲方恪守对乙方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并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乙方及相关人士提供的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但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甲方已取得乙方授权或同意的除外。
(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协议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分析、保存、查询、使用以及委托甲方上级管理单位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处理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和处理乙方相关信息。
(三)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反洗钱
(一)乙方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不得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逃税、欺诈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承诺未受到任何联合国、中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制裁,也未被上述制裁对象所控制或实际控制。乙方承诺不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制裁规则的活动。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合规管理、反洗钱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对此予以接受并同意配合。
(四)发生乙方不予配合或经甲方评估乙方洗钱风险(包括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及制裁风险)上升或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停止为乙方办理业务、与乙方解除协议;有权采取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采取的管控措施。
九、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因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停电,网络、通讯故障或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故障,人民银行清算系统、合作运营机构系统等不能正常运行,黑客侵入,或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或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协议,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协议经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公章且甲方签章后生效,自乙方撤销钱包时终止。
(五)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六)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提供相关服务或服务出现瑕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2甲方及其合作的运营机构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甲方或其合作的运营机构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2.4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的行为涉嫌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2.5发生国家政策变更、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情况;
2.6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甲方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况。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诉讼期间,如争议事项不涉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须继续执行协议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十一、收费
现阶段甲方暂不向乙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待试点阶段结束后,甲方有权依据国家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对公钱包服务。
十二、其他
(一)其他约定事项: 。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失效或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部分的效力。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业务实际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四)甲方对本协议条款、条件和说明保留变更的权利,甲方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甲方相关渠道等适当方式公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公告,都将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不接受变更的内容,可与甲方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使用钱包,如乙方继续使用钱包将被视为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五)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甲方有权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业务提示、营销信息等。对于营销信息,如果乙方不愿意接受的,乙方可以在短信中依据相关提示进行退订操作,退订之后,甲方将不再发送相应营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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